(纳尔)卷。 21 第 1 号/ 2010 年 1 月 - 3 月 [ ERC 第 20 号决议26, S. 2009, December 09, 2009 ] 修订受监管实体资本支出项目批准规则的决议 鉴于,第 9136 号共和国第 43(f) 节,也称为 2001 年电力行业改革法案或EPIRA 规定,国家输电公司 (TRANSCO) 和配电公司 (DU) 的任何重大运营成本或项目投资(应成为费率基础的一部分)均应经过能源监管委员会 (ERC) 的验证,以确保合同签订设备、资产和服务的采购遵循透明和公认的行业采购和采购惯例,以保护公共利益;鉴于,ERC 于 2006 年 3 月 8 日通过了 2006 年系列第 13 号决议,题为“采用关于配电资本项目提交、评估和批准的指导方针的决议”,该决议为 DU 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系统提交批准各自拟议资本项目的申请;鉴于,2008 年 12 月 15 日,ERC 通过了 2008 年系列第 18 号决议,题为“通过受监管实体资本支出项目批准规则的决议”;鉴于,ERC 在不同日期收到了棉兰老岛电力合作社 (EC) 的数项请求,鉴于他们对产能的需求,他们要求根据上述决议的临时条款,延长提交各自多年资本支出申请的时间建立和修改他们现有的系统技术;鉴于,2009 年 4 月 20 日,ERC 发布命令,暂停提交 EC 的多年资本支出申请,直至另行通知;鉴于,根据 EPIRA 第 58 条的规定,国家电气化管理局 (NEA) 要求所有 (EC) 制定其综合计算机化规划模型 (ICPM),以准备其年度资本支出 (CAPEX) 项目和计划,以及结构和/或制度发展;鉴于,EPIRA 第 23 条除其他外规定,DU 应准备并向能源部 (DOE) 提交其年度配电发展计划 (D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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