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采用竞争性规则[ERC 第 3 号决议。 02, 2008系列]
(纳尔)卷。 19号1 / 2008 年 1 月 - 3 月 [ ERC 决议编号。 02,2008 年系列,2008 年 1 月 23 日] 一项决议通过竞争性规则鉴于,根据第 9136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 2001 年电力行业改革法案 (EPIRA) 及其实施规则)第 2 和 43 条和法规 (IRR)。委员会的任务是颁布规章制度,履行适当和必要的监管职能,以确保电力行业的成功重组和现代化;鉴于,委员会认识到有必要建立和明确最终用户成为可竞争市场一部分的条件和资格要求;鉴于,2007 年 9 月发布了可竞争性规则草案,委员会为此进行了两次公众咨询以通过该草案;鉴于,2007 年 11 月 7 日,委员会在第二次公众咨询后就修订后的可竞争性规则征求行业参与者的额外意见;鉴于,根据 EPIRA 的规定,并在仔细考虑了有关各方提交的各种意见和评论后,委员会认为通过可竞争性规则是适当的;因此,委员会在经过彻底和适当的审议后,特此决定,正如特此决议一样,批准和采用作为附件“A”*附在此处的“可竞争性规则”,并成为本决议的组成部分。本决议应在其在该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十五(15)天后生效。采用; 2008 年 1 月 23 日(新加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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