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代理人的暂行规定[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CL-2009-117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3日
(纳尔)卷。 20 NO.3 / 2009 年 7 月 - 9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CL-2009-1178,2009 年 7 月 13 日 ] 根据 2009 年 5 月 11 日关于指定代理人指南的备忘录,并在之后加快发布新的代理人令和身份证2009 年 6 月 30 日,当区域主任先前发布的所有代表命令均被取消时,应遵守以下临时指导方针: 1. 区域主任应背书并立即转交以下签字人,注意:交通安全处处长, 推荐人大代表名单。 2. 送文还应包括一份无未决案件证明和另一份政府服务就业证明,均由有关区域主任签署,并在其中列出上述证明所涵盖的代表申请人的姓名。 3. 区域主任应在送文中说明,该申请人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将很快跟进。 4. 根据本指引签发的代理令,如日后根据所提交的文件发现有关代理不具备资格,可撤销。用于指导和合规。采用:2009 年 7 月 13 日(新加坡元)ARTURO C. LOMIBAO 助理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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