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人的指南[LTO 备忘录]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1日
(纳尔)卷。 20 第 3 期 / 2009 年 7 月 - 9 月 [ LTO 备忘录,2009 年 5 月 11 日 ] 任命代理的准则 I. 这些准则的前提是代理只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权利。因此,它可以由指定机构酌情授予或撤销。二、代表评估委员会 根据 R.A. 的规定立即生效。第 4136 号,助理秘书办公室下属的代表评估委员会 (DEC) 的任务是评估所有代表申请。自 2009 年 6 月 30 日起,区域主任先前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的所有代表命令在此取消。助理部长应处理所有代表申请。区域主任应仅推荐合格的申请人。经副部长批准,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代理代理人进行直接监督管理。三、三、代理任职资格 A. 担任常任职务,其工作任务与交通执法直接、实际相关的政府文职人员。 B. AFP/PNP 的成员,其当前任务中的职责与交通执法直接且实际相关; C. 助理部长认为可以帮助执行 R.A. 规定的其他政府雇员。第 4136 号及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所有申请代理应遵守的程序 A. 所有申请人必须向 DEC 提交以下要求: 1. 就业证明(或聘用合同)的认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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