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名称保留指南[CDA 备忘录通知编号2010-0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0日
(纳尔)卷。 2010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21 日 [ CDA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0-04, July 20, 2010 ] 合作名称保留指南 根据第 9520 号共和国法案第 9 条第 1 款的规定,也称为 2008 年菲律宾合作法典和 RA 6939 第 3 (j) 节……管理局特此就该主题发布以下指南。第 1 节. 范围 - 这些指南应适用于在注册新合作社之前保留合作社名称以及在管理局修改现有合作社的名称。第 2 节. 提交合作名称保留申请表 (CNRRF) – CNRRF(附件 A*)应通过以下任何方式提交给 CDA 中央办公室或其全国任何扩展办公室: 2.a.个人 2.b.邮政邮件/快递 2.c.电子邮件 2.d.传真传输 除非当局收到付款,否则不得处理合作名称保留请求。部分 3. 发出预约通知 - 中央办公室或任何分机办公室可以接受和处理 CNRRF。指定在 EO 注册部门/注册单位的高级 CDS 应向申请人发出计算机生成的合作名称保留通知 (CNRN)(附件“B”*),无论合作社的主要办事处如何。部分 4. 预订费 - 申请人可以选择以下期限来保留其提议的名称并支付相应的预订费,即: 预订期费用 三十 (30) 个日历日 P100。...
合作名称保留指南[CDA 备忘录通知编号2010-04]pdf预览版
合作名称保留指南[CDA 备忘录通知编号2010-04]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