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单一借款人限额条例[BSP 通知第第734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纳尔)卷。 23号1 / 2012 年 1 月 - 3 月 [ BSP 通知编号。 734,2011 年 8 月 16 日 ] 对单一借款人限额条例的修订 通过:2011 年 8 月 16 日 提交日期:2012 年 2 月 8 日 根据 2011 年 7 月 29 日货币委员会第 1148 号决议,第 X303 节“g”项银行条例 (MORB) 对单一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限额现修订如下:此处规定的限制。 “贷款和其他信贷安排以及银行向任何其他银行(无论是本地还是国外)提供的存款和通常的担保,均应遵守此处规定的限额或 P100.0 万比索,以较高者为准:前提是贷款银行在选择存管银行时应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并应制定适当的政策以应对交易中涉及的相应风险。 “在 LBP 和 DBP 等政府拥有或控制的金融机构中的 RB/Coop 银行的存款不应包含在 R.A.第8791号。“在没有政府银行的直辖市和城市,RBs / Coop Banks在该地区私人银行的存款不受R.A.规定的SBL的约束。第8791号。在有政府银行的直辖市的私人银行存款,以本法第二款规定的限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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