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2009 年修订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9 条和第 10 条规则 X[COA 第2011-00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纳尔)卷。 22号2011 年 7 月 3 日 - 2011 年 9 月 [ COA 决议编号。 2011-006,2011 年 8 月 17 日] 修改 2009 年修订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9 和 10 条第 X 条的决议 鉴于,根据 1987 年章程第 IX 条共同规定第 6 条,审计委员会(COA) en bane 可以颁布自己的关于在其或其任何办公室之前的诉状和实践的规则,但不得减少、增加或修改实体权利;鉴于,根据上述章程规定,本委员会已制定其 2009 年修订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RRPC),该规则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在一般发行的报纸上正式公布后生效;鉴于,2009 年 RRPC 第 9 条规则 X 规定,“委员会就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在决定或决议通知后三十 (30) 天后成为最终和可执行的,除非及时提出复议动议或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鉴于,根据 1997 年菲律宾法院修订规则(也称为《法院规则》)第 8 条第 64 条,“[T]除非最高法院根据其认为公正的条款另有指示,否则不应中止执行要求复核的判决或最终命令或决议;”鉴于,2009 年第 10 条规则第 10 条RRPC 规定“可以在上诉期限的剩余时间内提出复议动议,理由是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决定是正当的;或该决定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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