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2号2011 年 7 月 - 9 月 3 日 [ CIAC 第 3 号决议09-2011,2011 年 6 月 23 日] 规定了支付差旅费、每日津贴、仲裁员费用和外国仲裁员补偿的新指南,鉴于,根据 R.A. 第 37 条 t0。 9285(2004 年《替代性争议解决法》)颁布了 CIAC 施工仲裁程序规则第 9.4 条,规定在向委员会提交的案件中指定由国际当事人提名的外国仲裁员;鉴于,委员会在 2008 年 10 月 30 日举行的第 11 次例会上,根据菲律宾建筑仲裁员调解员协会 (PICAM) 的建议,通过了以下关于支付仲裁员费用和差旅费的指导方针,外国仲裁员被任命为仲裁庭的住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1. 往返菲律宾的机票费用和外国仲裁员的每日生活费应完全由提名方承担,提名方应将金额存入仲裁庭。中国国际仲裁中心; 1.1 包括酒店、食品和内陆旅行的每日津贴不得超过每天 P20,000.00; 1.2 如果航空旅行不超过四 (4) 小时,外国仲裁员有权获得经济舱机票。如果旅行时间超过4小时,外国仲裁员应乘坐公务舱; 2. 仲裁员的费用应为所有仲裁员(外国和本地)现有 CIAC 费率的 2 至 5 倍,可能会因问题的复杂性和索赔金额的巨大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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