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关于重新接纳和恢复从 CIAC 仲裁员名册中除名的仲裁员的政策指南[CIAC 第 4 号决议] 05-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30日
(纳尔)卷。 19号2 / 2008 年 4 月 - 6 月 [ CIAC 决议编号。 05-2008, April 30, 2008 ] 通过关于重新接纳和恢复从 CIAC 仲裁员名册中删除的仲裁员的政策指南 鉴于,根据第 1008 号行政命令(《建筑业仲裁法》),建筑业仲裁委员会 (CIAC)委任可能由争议各方提名并由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来解决向 CIAC 提交仲裁的建筑争议;鉴于,经认可的仲裁员可通过自愿辞职、开除或其他原因从 CIAC 仲裁员名册中除名;鉴于,根据管理 CIAC 与菲律宾建筑仲裁员和调解员协会 (PICAM) 之间关系的指导方针,已从 CIAC 仲裁员名单中除名的仲裁员可寻求重新接纳/重新认可,并可在以下情况下重新接纳/重新认可PICAM的推荐和CIAC的批准;鉴于,在 2008 年 4 月 30 日举行的第 108 次 CIAC 例会上,PICAM 提出了重新接纳/恢复的拟议指南,委员会对此没有异议;因此,现在,委员会根据法律赋予它的权力,决定通过以下关于重新任命和恢复从 CIAC 认可的仲裁员名册中删除的仲裁员的政策指南: . 术语定义 1. “重新接纳”是对因自愿辞职或严重违反 CIAC 规则和规定而被委员会从名册中除名的仲裁员的重新认可。 2. “复职”是指仲裁员从委员会名册中的非活动状态重新激活,但前提是该仲裁员的非活动时间不超过一 (1) 年,并且是由于健康原因,其他职业承诺、旅行和其他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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