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托管业务[BSP 通知编号714, S. 2011(更正本)]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0日
(纳尔)卷。 22号2,2011 年 4 月 - 6 月 [ BSP 通知编号。 714, S. 2011 (CORRECTED COPY), March 10, 2011 ] 证券托管业务根据 2011 年 2 月 17 日货币委员会第 245 号决议、银行监管手册 (MORB) 和非银行金融监管手册机构 (MORNBFI) 特此修订如下:第 1 节。 MORB 关于证券托管人/登记处资格预审要求的 X441.5 特此修订如下:“Subsec. X441.5 证券托管人/登记处的资格预审要求。 “a.证券托管人必须是经授权从事投资管理或信托业务的银行。证券登记处必须是银行。 “b.它必须符合现行法规要求的最低资本账户,如下: “(1)国内银行。 Subsec 下要求的最低资本。 X111.1 或在马尼拉大都会运营的 TB 所需的最低资本,以较高者为准。 “(二)外资银行分行。 Subsec 下要求的最低资本。 X105.4。 “×××”哦。提供证券借贷增值服务的证券托管人,涉及在菲律宾境内出售、要约出售或分销的证券,必须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获得正式许可的借贷代理人。”第 2 节。 MORNBFI 关于证券托管人/登记处资格预审要求的 4441Q.5 和 4144N.5 特此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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