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与内部收入局 (BIR) 就税收信用证书 (TCC) 的发行、使用、重新生效和转让进行交易的授权所需的规定文件[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5-1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02日
(纳尔)卷。 22号1,2011 年 1 月 - 3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2011 年 2 月 2 日 5-11 日 ] 规定文件证明有权与内部收入局 (BIR) 就税收信用证明 (TCC) 的发行、使用、重新生效和转让进行交易 在执行第 5-2000 号税收条例时,规定根据《税收抵免证书 (TCC) 发行方式管理条例》及其使用、重新生效和转让条件,只有 TCC 的注册所有者和该所有者正式授权的个人/代表可以与 BIR 进行以下交易TCC 的发行、使用、重新验证和转让。如果 TCC 的注册所有者是一家公司,则正式指定代表的权限应包含在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中,并由秘书证明该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内容的证书。如果 TCC 的注册所有人是个人,则正式指定代表的权限应包含在 TCC 注册所有人签署的特别授权书中。因此,声称有权处理 TCC 的人只需出示至少两 (2) 份有效的政府签发的身份证和/或上述授权证明,以便与 BIR 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易TCC。特此责成所有内部税收官员和雇员尽可能广泛地宣传本通知。采用:2011 年 2 月 2 日(新加坡元。)KIM S. JACINTO-HENARES 国税局局长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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