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RA 9520 第 140 条和备忘录通告第 140 条对具体禁止的作为或不作为采取行动的指南。 2012- 01, S-2012[CDA 备忘录通函 NO. 2013-1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7日
(纳尔)卷。 24号1 / 2013 年 1 月 - 3 月 [ CDA 备忘录通知编号2013 年 11 月,2013 年 2 月 7 日] 根据 RA 9520 第 140 条和备忘录通函第 14 号的具体禁止行为或不行为开始行动的指南2012-01,S-2012 第 1 节。标题。 - 这些指南应称为“根据 RA 9520 第 140 条和备忘录通函 NO. 2012 年 1 月,S-2012 年”。第 2 节。术语的定义。 – 本指南中使用的术语: 1. 权威是指合作发展局及其推广办公室。 2. 管理委员会是指 CDA 的管理机构。 3. 法典是指第 9520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 2008 年菲律宾合作法典。 4. 合作法是指该法典、其实施细则和条例以及管理局的其他发布。五、法务处 指中央办公厅法务处。 6. 法人单位是指CDA 推广办公室的法人单位。第 3 节。覆盖范围 - 这些指南应涵盖以下内容: 3.A 根据艺术定义和处罚的作为或不作为。 RA 9520 的第 140 条: 1. 任何人或个人或组织使用“合作社”一词,除非根据本法典正式注册为合作社,但本法典第 130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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