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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舱单已在 e2m 中归档的所有船舶和飞机抵达时,在 e2m 中标注到达和最后卸货日期[BOC 海关备忘录订单号。 23-2014]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14年10月29日
(纳尔)卷。 25号4 / 10 月 - 2014 年 12 月 [ 中国银行海关备忘录订单号23-2014, 2014 年 10 月 29 日 ] 所有已在 e2m 中归档电子舱单的船舶和飞机抵港后,以 e2m 标记到达和最后卸货日期 采用日期:2014 年 10 月 29 日 归档日期:2014 年 11 月 3 日 1. CMO 22 -2014 被此 CMO 废除并取代。 2. 本 CMO 的要求仅适用于已在 e2m 系统中提交电子舱单的船舶或飞机。 3. 本 CMO 第 7 条立即生效。本 CMO 第 1-6 条和第 8 条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4. 每个港口和子港口均应有一名负责人员,他必须在 e2m 系统中为每艘抵港的船舶或飞机标记货物的抵港和卸货。该端口或子端口。在 e2m 系统中标记货物到达和卸货的要求仅适用于已在 e2m 系统中提交电子舱单的船舶或飞机。港口、分港设有码头检验处的,负责人为码头检验处的负责人。港口或子港不设码头检查处的,负责人为港口运营处、海湾服务处、飞机运营处或其他类似单位的负责人。如果港口或子港口没有第 2.a 和 2.b 节中所述的任何单位,则负责人员应由地区收集器或子港口收集器指定。如果没有第 2 节所述的负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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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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