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 2015 年 OMNIBUS 议事规则[移民备忘录通函第SBM-2015-010]
(纳尔)卷。 26号4/ 10 月 - 2015 年 12 月 [ 移民备忘录通函编号。 SBM-2015-010,2015 年 11 月 3 日] 移民局 2015 年综合程序规则 通过:2015 年 10 月 8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11 月 3 日 鉴于,有必要整合现有的驱逐出境指南并制定取消规则签证和其他相关程序的一致性和消除重叠;现在,因此,根据经修订的第 613 号联邦法案第 3 条规定的移民专员的规则制定权,特此颁布以下移民局 (BI) 2015 年综合程序规则以管理法律程序在移民局:第 I 部分初步考虑规则 1 一般规定第 1 节。标题。 - 本规则称为“2015年Bl综合议事规则”。第 2 节范围。 - 本规则适用于移民局涉及的法律诉讼: (i) 驱逐出境; (ii) 取消签证; (iii) 在 BI 贬义列表中加入/取消姓名; (iv) 签发允许入境令 (AEO) 或允许离境令 (ADO)。第 3 节 法院规则的适用性。 - 在本规则中没有任何适用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规则应以补充方式适用。第 4 节. 支持投诉、请愿、请求的文件。 - 任何利害关系方提出的任何投诉、请愿、请求、诉状和动议都应包含其认为支持其指控的文件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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