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经修订的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名称和税率,以落实菲律宾对亚太经济体环境商品清单所列某些产品的关税承诺合作[OP 第 185 号行政命令]
(纳尔)卷。 26号3/ 2015 年 7 月 - 9 月 [ OP 行政命令第 185 号,2015 年 6 月 26 日 ] 修改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名称和税率,以便实施菲律宾对亚太经合组织环境商品清单所列某些产品的关税承诺 通过:2015 年 6 月 26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7 月 9 日 鉴于,根据 2007 年悉尼和 2011 年檀香山宣言,亚太经合组织 (APEC) ) 领导人承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审查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哈发展议程关于环境商品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谈判进展,并采取具体步骤实现过去的雄心和实现绿色增长符合其世贸组织义务的现实;鉴于,APEC 贸易和投资委员会在其 2009 年年度报告中批准了 APEC 环境商品和服务 (EGS) 工作计划,以帮助就支持该地区可持续增长的行动达成协议,推进工作以提高利用率和传播EGS,减少现有壁垒,避免在 EGS 贸易和投资中引入新的壁垒,增强经济体发展 EGS 部门的能力;鉴于,根据 2012 年《符拉迪沃斯托克宣言》,APEC 领导人批准了《APEC 环境商品清单》,其中列举了 54 种“直接和积极促进绿色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环境商品,并承诺将适用率降至 5% 或以下到 2015 年底,考虑到“经济体的经济情况,在不损害其在 WTO 中的地位”的情况下,这些环境产品;鉴于,2015 年 5 月 19 日,国家经济和发展局 (NEDA) 董事会建议在 2015 年之前降低 APEC 环境商品清单中某些关税项目的最惠国 (MFN) 税率;鉴于,第 401 号总统令 (PD) 第 40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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