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POPHL 备忘录通函编号16-007,2016 年 7 月 11 日] 主题:经修订的当事人间程序规则和条例 鉴于,第 8293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IP 法典”)第 10 条规定:法律事务局应: “10.1 审理并决定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商标的撤销;根据第 64 条的规定,撤销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申请强制许可专利;” “10.3. 总干事可以通过条例建立管理本节实施的程序。”鉴于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之前已根据其不断审查和简化其运营、系统、流程的宗旨,修订和修订了《多方案件规则和条例》(“IPC 规则”),包括行政程序,以解决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和争议;鉴于,有必要进一步修改现有规则,以便在法律事务局更有效、更迅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案件;现在,为此,根据总干事在 IP 法典第 7 和 10 节下的授权,IPC 规则进一步修订如下: 第 1 节。第 2 节,第 5 节特此修订为:第 2 节一般规定;诉讼程序 x x x 第 5 节。服务模式;法院规则的适用性。- (a) 决定、决议、最终和中间命令、通知、传票和其他程序的副本应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快递服务和其他类似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一般认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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