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PHL 备忘录通函编号008, S. 2018[行政命令编号。 63]
(纳尔)卷。 29号7 月 3 日 - 9 月 18 日 [ 行政命令编号。 2018 年 8 月 26 日 63 日 ] IPOPHL 备忘录通函编号008, S. 2018 通过:2018 年 7 月 26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8 月 3 日 鉴于,第 9285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 2004 年替代性争议解决法,指示所有政府机构鼓励并积极和积极地促进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ADR”)作为解决争议或案件的有效工具和程序;鉴于,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加强了其 ADR 计划,将在 IPOPHL 提交的案件提交调解;鉴于,根据现行规则和条例(2010 年系列第 154 号办公令),虽然将案件提交调解是强制性的,但案件的实际调解并非如此;鉴于,迄今为止,调解在解决 IPOPHL 提起的知识产权案件方面是有效和高效的;鉴于,有必要充分发挥调解的好处,特别是在加快解决知识产权案件方面;现在,因此,根据总干事根据第 8293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 7.1 节的授权,特此将调解规则修订如下: 第 1 节覆盖范围。下列案件应当进行强制调解: a) 对侵犯知识产权(“IPV”)和/或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投诉; b) 多方案件(“IPC”); c) 涉及技术转让支付的纠纷; d) 与许可条款有关的争议,涉及作者对其作品的公开表演或其他传播的权利; e) 就版权和其他相关权局(“BCORR”)、法律事务局(“BLA”)和文件、信息和技术转让局(“ DIT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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