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选修科目的政策和法规[LEB 备忘录命令编号。 14, S. 201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0日
(纳尔)卷。 29号1/ 1 月 - 3 月 18 日 [ LEB 备忘录订单号。 14, S. 2018, March 20, 2018 ] 提供选修科目的政策和法规 通过日期:2018 年 3 月 15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3 月 20 日 根据共和国法案(Rep. Act.)第 7662 号的规定,题为“ 1993 年法律教育改革法案”,并根据 2018 年 2 月 13 日法律教育委员会第 80 次全体会议通过的第 2018-205 号决议,特此通过这些提供选修科目的政策和规定: 1) 总则政策——在行使高等教育机构享有的学术自由时,法学院应选择为基本法学位提供的选修科目,但科目应符合本备忘录命令规定的参数。 2) 推荐选修科目 - 无需事先获得法律教育委员会 (LEB) 的批准,法学院可提供 LEB 备忘录令 (LEBMO) No. 1, Series of 2011 中列举的任何推荐选修科目。 3) LEB 批准- 法学院可以设计和开发自己的选修科目或涉及实体法和/或程序法研究的科目,和/或法律从业者所需的法律技能。但是,除非获得 LEB 的批准,否则不得开设此类选修课,也不认可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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