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关闭银行的资产提出索赔的指南[备忘录编号。 2018-0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7日
(纳尔)卷。 29号1/ 1 月 - 3 月 18 日 [ 备忘录编号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2 月 27 日 ] 针对已关闭银行的资产提出索赔的指南 采纳:2018 年 1 月 10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2 月 27 日 根据 PDIC 宪章第 9 (10) 条的授权(共和国法案 No . 3591,经修订),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发布了第 2017-07-097 号董事会决议,批准发布本指南在对已关闭银行的资产提出索赔时实施PDIC 章程第 16 (L) 条关于在关闭通知发布之日起六十 (60) 天内向接管人提出对已关闭银行资产的索赔。第 1 节. 范围 本指南应涵盖 2016 年 6 月 11 日 [1] 之后被菲律宾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下令关闭的银行资产的所有索赔。第 2 节. 谁需要对已关闭银行的资产提出债权 已关闭银行的债权人包括存款人(简称“债权人”)必须对已关闭银行的资产提出债权。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以正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2] 或动产抵押[3] 或正式构成的质押[4] 为担保,不再需要对银行资产提出债权。同样,在关闭通知发布之日起六十 (60) 天内提出存款保险索赔的存款人不再需要针对银行资产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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