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忘录通函编号108,2006 年 7 月 27 日 ] 部门领导和行政部门其他官员在国会出席会议的指导方针鉴于,《宪法》就政府立法部门的调查权制定了重要保障措施,以避免可能的滥用行为,并根据法律和《宪法》的规定保障出庭人员的权利;鉴于,《宪法》第 VI 条第 21 节规定,参议院或众议院或其任何委员会可以根据其正式公布的议事规则进行调查以协助立法,并且出席会议的人的权利或受到此类询问的尊重;鉴于,《宪法》第六条第 22 款规定,各部门负责人经总统同意,可就与其部门有关的任何事项,以及在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时,在国会两院出席会议。如此要求并且总统以书面形式如此声明,该出席应在行政会议上进行;鉴于,有必要为部门负责人和行政部门其他官员在国会两院出庭制定指导方针,以保护出庭官员的权利,确保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的机密信息的安全,并维护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鉴于,最高法院在其 2006 年 4 月 20 日的裁决和 2006 年 7 月 14 日的决议中,就菲律宾参议院等案作出了裁决。与 Eduardo Ermita 等人,G.R.第 169777 号,已就此制定了某些规则和指导方针,现在需要将其与现有政策和指导方针合并,以供所有相关方遵守;鉴于根据宪法和 1987 年行政法典,总统应控制所有政府部门、局和办公室,并确保所有法律得到忠实执行;鉴于上述情况,特发布以下指导方针,以指导行政部门的所有官员和雇员:第 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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