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订经修订的行政法规第 133 条,经第 1 号行政命令修订。 40,日期为 1945 年 5 月 4 日。 86]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6年01月07日
MOP, BK 4, v.4,5,6, 141 [ 行政命令编号86,1946 年 1 月 7 日] 进一步修订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33 条,经第 1 号行政命令修订。 1945 年 5 月 4 日的第 40 条。鉴于 1945 年 5 月 4 日的第 40 号行政命令授权最高法院分为两个部门,六名法官中的一名和五名大法官中的另一名,并要求得到一名法官的五名成员的同意。由每个部门宣布判决的部门;鉴于,快速司法要求允许一个部门的四名成员构成每个部门进行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并且将一个部门宣布判决所需的人数减少到该部门的赞成票其成员过半数;因此,根据菲律宾宪法和现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菲律宾总统塞尔吉奥·奥斯梅亚,特此下令: 1. 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33 条第 3 号联邦法令第 2 条和第 259 号联邦法令第 1 条和第 2 条以及上述 1945 年 5 月 4 日的第 40 号行政命令;进一步修改为:“SEC. 133. 最高法院大法官;法院法定人数;作出决定所需的法官人数。-菲律宾最高法院应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十名大法官组成。助理大法官,其中任何八名应构成法定人数,在银行开庭。在没有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法院应按事实休会,直到所需人数到场为止,并且一份表明这一事实的备忘录应由书记在法庭记录中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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