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OG No. 46, 7233(1989 年 11 月 13 日) 367,1989 年 8 月 21 日] 进一步修订的行政命令 NO. 129 日期为 1968 年 5 月 6 日,经第 1 号行政命令修订。 421,日期为 1973 年 11 月 26 日。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29 号行政命令第 1 节第 7 标题 I 是特此修改为:“SEC. 7. 服装津贴。 – 受助人或受训者在 24 个月及以下期间,应获得温带 400 美元和热带地区 300 美元的服装津贴。服装津贴的发放频率不得超过每二十四 (24) 个月一次,并且应连同申请一起提交在接下来的二十四 (24) 个月内未收到服装津贴的证明。如有关受助人或受训人员先前领取的衣物津贴少于下一次旅行的衣物津贴,或捐赠人所发放的衣物津贴少于本规定的衣物津贴,则可补差额。”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将第 129 号行政命令第一章第 12 节修改为:“SEC. 12. 受让人或受训者的义务。 – 作为接受外国奖学金/培训补助金的考虑,受助人或受训者须遵守以下条件: 遵守其补助金的条款和条件;以不给自己或国家带来耻辱或耻辱的方式行事;跟上学术或成就的标准;在每个季度或学期结束时向其办公室负责人和委员会提交成绩单;奖学金/培训结束后立即返回;在返岗后六十(60)天内向其办公室负责人和委员会提交学习/培训报告;在完成至少六 (6) 个月的学习/培训后,向其办公室和委员会提交重新获得的技能或专业知识应用的重新进入计划或建议;为他的办公室或任何其他政府办公室或机构服务,因为服务的紧急情况可能需要,在下面指定的指定期限内: 自然培训 培训期限 奖学金服务义务 对于学术非学术课程,包括延期 每年或不少于 6 个月 少于 6 个月但不少于 2 个月 少于 2 个月 少于 2 年 2 年 1 年 6 个月 受助人或受训人员未能履行各款规定的义务本节的 (a)、(b)、(c) 和 (d) 应成为取消其奖学金/培训补助金和召回其的充分理由。...
进一步修订的行政命令编号。 129 日期为 1968 年 5 月 6 日,经第 1 号行政命令修订。 421,日期为 1973 年 11 月 26 日。第367章]pdf预览版进一步修订的行政命令编号。 129 日期为 1968 年 5 月 6 日,经第 1 号行政命令修订。 421,日期为 1973 年 11 月 26 日。第367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