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651,1981 年 2 月 16 日] 要求政府办公室、机构和工具严格遵守有关预扣税款的法律和法规。鉴于,许多政府办公室、机构和机构,包括省、市和市政府,以及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都没有履行向国税局预扣和汇缴国家征收的税款的义务。国内税收法;鉴于,每个政府部门或机构都必须完全忠实地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并为纳税公众树立榜样;鉴于根据第 1705 号和第 1773 号总统令,任何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任何雇员或官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负有代扣代缴国内税收的义务,均应对因拖欠代扣代缴而产生的附加费和利息承担个人责任。缴纳税款,并处以不少于五千比索 (P5,000) 的罚款和不少于一 (1) 年但不超过两 (2) 年的监禁;现在,因此,我,菲律宾共和国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赋予我的权力,特此指示菲律宾和省、市或市的所有部委、局、办公室、机构和机构政府以及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国内税收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国内税收的要求。每个部委、机构、办公室或机构应在本命令发布后六十 (60) 天内向国税局提交负责代扣代缴税款的雇员或官员的姓名和职位此后指定的任何更改应在其日期起十 (10) 天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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