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本地和进口香烟的零售价格和特定税项[行政命令编号第924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3年11月10日
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924, 1983 年 11 月 10 日] 修订零售价和本地和进口卷烟的特定税 鉴于本地卷烟生产成本的增加使现有的法定最高零售价不切实际,使制造商没有足够的回旋余地进行任何价格调整;鉴于,必须修改现行法定最高零售价并提供新的特定税率,以使该税率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一致;鉴于,根据调整间接税的主旨,有必要统一最高级别的进口和本地生产的卷烟的具体税率,以消除内部间接税的保护作用;鉴于,为了简化税收征管,同样必须重组和减少税级的数量,将外国品牌本地生产的卷烟征收的 50% 的附加税转变为绝对数额的从量税;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总统,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90-B 条赋予我的权力,特此指示并命令: 第 1 条。第 149 条(b) 经修正的《国家国内税收法》修改如下: 149. 对雪茄和香烟征收特定税。 – 对雪茄和香烟应征收以下税款: “(b) 香烟-”(1) 对于 30 支装的香烟,每包零售价不超过 1 比索 40 分,每千 3 比索; “(2) 三十支装的香烟,每包零售价不超过一比索七十五分,每千比索五比索; “(3) 三十支装的香烟,每包零售价超过一比索七十五分,每千比索八比索; “(4) 20 支装香烟,每包零售价不超过 2 比索 65 分,每千比索 20 比索; “(5) 20 支装香烟,零售价超过 2 比索 65 分,但每千比索 28 比索不超过 3 比索 25 分; “(6)二十支装的香烟,零售价超过三比索二十五分,但不超过四比索,每千比索三十二比索; “(7)二十支装的香烟,零售价超过四比索但不超过四比索五十分的香烟,每千比索四十六比索; “(8) 二十支装的香烟,零售价超过四比索五十分,但不超过五比索,每千比索六十四比索; “(9) 20 支装的香烟,零售价超过 5 比索但不超过 5 比索和 60 分的香烟,每千比索 91 比索; “(10)二十支装的香烟,零售价超过五比索六十分,每千比索一百二十一比索; “(11) 如果卷烟是外国制造的,无论零售价或每包含量如何,每千比索一百二十一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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