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958,1984 年 6 月 6 日] 修订卷烟最高零售价格 鉴于,在根据第 924 号行政命令对卷烟最高零售价格进行的最新修订中,允许的价格调整幅度已不足以满足当前的生产成本水平;鉴于,除非调整现行的法定卷烟最高零售价,否则某些卷烟制造商可能会被迫减产,这可能导致大量工厂工人失业和收入大幅下降;鉴于,为避免这些意外情况,必须修订卷烟的最高零售价格,以便为价格调整提供足够的余地,以满足目前的生产成本水平。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总统,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90-B 条赋予我的权力,特此指示并命令: 第 1 条。第 149 条(b) 经修正的《国家国内税收法》修改如下: 149. 对雪茄和香烟征收特定税。 – 对于雪茄和香烟,应征收以下税款: “(b) 香烟 – “(1) 对于 30 支装的香烟,每包零售价不超过 1 比索和 60 分,每千 3 比索; “(2) 三十支装的香烟,每包零售价不超过两比索,每千五比索; “(3) 三十支包装的香烟,每包零售价超过两比索,每千比索八比索; “(4) 20 支装香烟,每包零售价不超过 3 比索 65 分,每千比索 20 比索; “(5) 二十支装香烟,零售价超过三比索六十五分,但不超过四比索五十分,每千比索二十八比索; “(6)二十支装的香烟,零售价超过四比索三十分,但不超过五比索五比索五十分,每千比索三十二比索; “(7)二十支包装的香烟,零售价超过五比索五十分但不超过六比索,每千比索六十四比索; “(8) 二十支装的香烟,零售价超过六比索但不超过六比索五十分的香烟,每千比索六十四比索; “(9)二十支装的香烟,零售价超过六比索五十分,但不超过七比索三十分,每千比索九十一比索; “(10) 二十支装的香烟,零售价超过七比索三十分,每千比索一百二十一比索; “(11) 如果卷烟是外国制造的,无论零售价或每包内容物,每千比索一百二十一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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