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内阁成员、副部长、助理部长和其他行政部门任命的官员在一定条件下担任其他政府办公室或职位284]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7年07月25日
83 OG No. 31, 3528-124 增刊。 (1987 年 8 月 3 日)[ 行政命令编号。 284, 1987 年 7 月 25 日] 授权内阁成员、副部长、助理部长和行政部门的其他任命官员在某些条件下担任其他政府办公室或职位 鉴于,1987 年 7 月 23 日,司法部长就《宪法》第 7 条第 13 条和第 IX-B 条第 7 条第 2 款发表意见,大意是,如果法律或他们职位的主要职能允许,内阁成员、副部长和助理部长可以在政府中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工作,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鉴于,有必要制定法律以遵守或实施宪法规定,允许任命官员在政府中任职或就业,并因此获得补偿;鉴于,同样有必要规范内阁成员、副部长或助理部长或其他任命官员可担任的职位数量,以确保效率并赋予上述宪法规定的意图和精神以意义和效果;鉴于,为了维护政府在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中的利益,也有必要让一些政府官员成为这些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即使法律或他的职位的主要职能允许,内阁成员、副部长、助理部长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任命官员,除其主要职位外,可在政府和政府公司中担任不超过两个职位,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但此限制不适用于特设机构或委员会,或主席为主席的董事会、理事会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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