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OG No. 25, 2904(1987 年 6 月 22 日) 172, May 08, 1987 ] 创建能源监管委员会 鉴于能源部门的制度设置是这样的,即有许多监管机构和监管部门/办公室为内部的活动和运营提供政策指导和监管框架该部门;鉴于,为了在能源部门内实现更加连贯和有效的政策制定、协调、实施和监督,有必要将能源部门的所有监管和裁决职能整合并委托给一个机构;鉴于,成立独立石油工业委员会的第 6173 号共和国法案中阐述的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关切,目前仍保持其有效性和紧迫性;鉴于,第 5 号行政命令(1986 年)指示对政府、其机构和工具的组织和职能结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改变,以提高公共服务提供的效率和有效性;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能源监管委员会。 – 特此设立一个独立的能源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其核心是现任能源委员会。董事会应由主席和四 (4) 名成员组成,由总统任命,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主席和董事会成员应为菲律宾的自然出生公民和居民。此外,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应为品德良好、年满三十五 (35) 岁并在法律、经济、金融、银行、商业、工业、农业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人、工程、管理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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