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OG No. 29, 3334(2011 年 7 月 18 日); 2011 年 6 月 14 日公告 [ 行政命令编号45,2011 年 6 月 9 日] 指定司法部作为竞争机构 鉴于 1987 年宪法第 2 条第 20 条规定,国家承认私营部门的不可或缺的作用,鼓励私营企业,并为所需的投资提供激励措施;鉴于,1987 年宪法第 XII 条第 13 节和第 19 节规定,国家应奉行服务于公众福利的贸易政策,并在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利用一切形式和安排的交换,并在公共利益需要;鉴于,世界贸易组织 (WTO)、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APEC) 论坛下的贸易自由化倡议的最新发展提倡国内和国际贸易的竞争;鉴于,有必要促进竞争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鉴于,1964 年 6 月 20 日批准的第 4152 号共和国法案赋予司法部长“研究所有与信托、垄断和合并有关的法律,起草必要的立法以更新或修订现有法律以使政府更有效地处理限制贸易或自由竞争和/或倾向于导致主要必需品的非竞争性价格的垄断做法和所有形式的信托和组合,调查所有涉及违反此类法律的案件,和启动并采取此类预防或补救措施,包括适当的司法程序,以防止或限制垄断以及信托、垄断和联合的相关做法或活动”;鉴于,第 1 号法令...
指定司法部为竞赛主管部门[第 1 号行政命令] 45]pdf预览版指定司法部为竞赛主管部门[第 1 号行政命令] 45]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