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5, v.5, 94 [ 行政命令编号1947 年 5 月 2 日 34 日 ] 授权 ALTO 担保和保险公司,根据正式确认、规定、债券和承诺成为担保人 鉴于,经第 2206 号法案修订的第 536 号法案第 1 节规定,无论何时以忠实履行任何职责或与任何国家、省、市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公共机构订立的任何合同或任何承诺为条件的任何担保、规定、保证或承诺,或以在菲律宾法律或其中任何公共当局的法规或决议要求或允许由一名或两名或多名担保人提供此类担保、规定、保证或承诺,执行仅由根据菲律宾法律组织的任何公司执行或担保时,相同或保证其条件的履行即为充分,具有以下条件:保证担任公共或私人信托职位的人的忠诚,在司法程序中执行和保证债券或承诺,并同意忠实履行与任何公共机构签订的任何合同或承诺;鉴于,上述部分进一步规定,任何部门、法院、法官、官员、董事会或机构行政、立法或司法机构的负责人均不得批准或接受任何公司作为任何担保、规定、债券、合同或承诺的担保人,除非此类公司已被授权按照经修订的第 536 号法案规定的方式在菲律宾开展业务,除非该公司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签订了任何合同,被授权成为担保人官方担保、规定、债券和承诺;鉴于,Alto Surety and Insurance Company, Incorporated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国内公司,并符合上述第 1 号法令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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