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10, v.5, 32 [ 行政命令编号1966 年 3 月 28 日 6 日 ] 授权合并保险公司成为正式担保、规定、债券和承诺的保证人 鉴于,经第 2206 号法案修订的第 536 号法案第 I 节规定,只要有任何担保,规定, 保证或承诺以忠实履行任何职责或与任何国家、省、市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公共机构订立的任何合同或任何承诺为条件, 或在此类担保、规定、保证中做或不做任何事情菲律宾法律或其中任何公共当局的条例或决议要求或允许由一名担保人或两名或多名担保人提供、执行或保证履行当仅由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的任何公司执行或担保时,该条件的条件即为充分,有权担保担任公共或私人信托职位的人的忠诚度,并在司法程序中执行和担保债券或承诺,并同意忠实履行与任何公共当局签订的任何合同或承诺;鉴于,上述部分进一步规定,任何部门负责人、法院、法官、官员、董事会或机构,无论是行政、立法或司法机构,均不得批准或接受任何公司作为任何担保、规定、债券、合同或承诺的担保人,除非该公司已根据经修订的第 536 号法令的规定被授权在菲律宾开展业务,除非该公司已通过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的合同被授权成为担保人根据官方的担保、规定、保证和承诺;鉴于,合并保险公司是一家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国内公司,并符合上述第 1 号法令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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