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13, v.5, 105 [ 行政命令编号1998 年 11 月 4 日 33 日 ] 授权 CAP General 保险公司成为正式担保、规定、债券和承诺的保证人 鉴于,经第 2206 号法案修订的第 536 号法案第 1 条规定,在任何担保时, 规定, 保证或承诺, 以忠实履行任何职责或与任何公共当局、国家、省、市或其他地方订立的任何承诺或任何承诺或做或不做任何事情为条件的任何合同, 以及该等确认、规定菲律宾法律或其中任何公共当局的条例或决议要求或允许由一名担保人或两名或多名担保人提供、执行相同或担保仅由任何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的公司执行或担保时,仅履行其条件即已足够,该公司有权保证担任公共或私人信托职位的人的忠诚,并在司法程序中执行和担保债券或承诺,并同意忠实履行与任何公共当局签订的任何合同或承诺;鉴于,上述部分进一步规定,任何部门的负责人、法官、官员、董事会或机构,无论是行政、立法或司法机构,均不得批准或接受任何公司作为任何担保、规定、债券、合同或承诺的担保人,除非该公司已根据经修订的第 536 号法的规定获授权在菲律宾开展业务,除非该公司已通过与菲律宾政府签订的合同获得官方担保规定的授权成为担保人、债券和承诺;鉴于,CAP GENERAL INSURANCE CORPORATION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国内公司,并符合上述法案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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