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11, v.5, 239 [ 行政命令编号96, 1988 年 10 月 11 日 ] 授权 Metro-Taisho 保险公司成为官方担保、规定、债券和承诺的保证人 鉴于,经法案修正的第 536 号法案第 1 节。 2206 条规定,只要任何担保、规定、保证或承诺以忠实履行任何职责或与任何公共当局、国家、省、市或其他地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为条件,或以任何承诺为条件,或以做或不做任何事情为条件菲律宾法律或其中任何公共当局的条例或决议要求或允许在一名或两名或多名担保人的情况下执行该等担保、规定、保证或承诺仅由根据菲律宾法律组织的任何公司执行或保证其条件的履行就足够了,该公司有权保证担任公共或私人信托职位的人的忠诚度并执行和保证债券或承诺在司法程序中,并同意忠实履行任何合同或承诺与任何公共机构合作;鉴于,上述部分进一步规定,任何部门的负责人、法官、官员、董事会或机构,无论是行政、立法或司法机构,均不得批准或接受任何公司作为任何担保、规定、债券、合同或承诺的担保人,除非该公司已根据经修订的第 536 号法案的规定被授权在菲律宾开展业务,除非该公司通过与菲律宾政府签订的合同被授权成为官方担保、规定的担保人、债券和承诺;鉴于,METRO-TAISHO INSURANCE CORPORATION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国内公司,并符合上述第 1 号法令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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