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地方政府单位制定机动车辆的指导方针和规范[行政令第第339章]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06月06日
澳门币,Bk 12 Pt。 2, v.5, 362 [ 行政命令编号339,1997 年 6 月 6 日 ] 为地方政府单位制定机动车辆的指导方针和规范鉴于,有必要制定某些指导方针和规范,以确保地方政府部门必须购买的机动车辆适合预期用途和用户;鉴于,与国家政府机构的情况一样,在购买机动车辆时优化资源使用将加强地方政府部门更快地实现其发展目标的努力;现在,因此,我,菲德尔·拉莫斯,菲律宾总统,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 – 省长、市市长和市市长以及普农描笼涯特此授权购买交通工具和重型设备,由专门授权/指定用途的拨款条例所涵盖的未支配地方资金,但须符合以下规格:地方政府官员服务车辆 1. 供省长、市长使用——四门以上四轮车辆,发动机排量不超过2000cc汽油或2800cc柴油。允许的选项是汽车空调、AM/FM 立体声磁带/CD 播放器和磁轮。 2. 供副省长、市市长、市副市长和市副市长使用 - 任何四门以上且发动机排量不超过 1500 cc(汽油)或 2200 cc(柴油)的四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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