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尼拉公报(2016 年 2 月 11 日)[ 行政命令编号。 48, February 04, 2016 ] 为菲律宾于 2017 年主办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设立国家组织委员会,并规定其权力和职能签署于 2008 年 12 月 15 日生效的《东盟宪章》;鉴于,东盟致力于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和一体化来加强共同体建设,特别是按照《巴厘宣言》的规定,建立一个由东盟安全共同体、东盟经济共同体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组成的东盟共同体。东盟协和二;鉴于,根据《东盟宪章》第十章第三十一条,菲律宾将于 2017 年担任东盟轮值主席国,恰逢东盟成立 50 周年;鉴于,菲律宾区域合作委员会 (PCRC) 由总统根据第 20 号行政命令 (AO) (s.2011) 成立,旨在提升和加强在制定和巩固菲律宾的立场和战略方面的机构间协调。菲律宾参加东盟和所有其他区域和跨区域组织和论坛;鉴于,有必要成立一个单独的国家组织委员会来管理和监督与菲律宾主办东盟主要会议有关的所有任务和活动;鉴于,1987 年宪法第 7 条第 17 节规定,总统有权控制所有行政部门、局和办公室,并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鉴于,根据 1987 年行政法典第 10 章第 III 卷第 31 节,总统有权重组总统办公室的行政结构;鉴于,根据第 89 号共和国法案第 8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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