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273 / 43 OG No. 7, 2595(1947 年 7 月) 148,1947 年 6 月 14 日] 修改第 62 号共和国法案第一节“C”段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C”款,第 62 号共和国法案第一节特此修订为:“C. 证券持有人应服从发行人在本节 A 段规定的期限内拥有证券所有权的证据。在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延长提交所有权证明的时间证券,每次不超过六个月,但在任何情况下,总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届满后的两年。”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47 年 6 月 14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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