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范银行和银行机构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第337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8年07月24日
H. No. 1929 / 45 OG No. 4, 1190(1949 年 4 月)[ REPUBLIC ACT NO. 337,1948 年 7 月 24 日] 一项规范银行和银行机构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一章——标题和定义第 1 节。法案应为“一般银行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只有获得正式授权的个人和实体才能从事通过接受存款或出售债券、证券或任何种类的债务而从公众那里获得的资金的放贷,所有经常进行此类活动的实体均应被视为银行业务机构,并应遵守本法、中央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法所使用的“银行机构”和“银行”是同义词和可互换的,具体包括银行、银行机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抵押银行、信托公司、建筑和贷款协会、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外国银行的菲律宾,以下称为菲律宾分行,以及在菲律宾履行银行职能的所有其他公司、公司、合伙企业和协会。仅偶尔接受存款的个人和实体不应被视为银行,但此类个人和实体应受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的监管,但中央银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授权对不定期存款开具支票。存放于银行或其分行或代理处。货币委员会可以类似地监管作为银行代理人的个人和实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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