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司记录重建后,为公司发行新的股票证书以代替那些丢失、被盗或毁坏的股票的行为,并确定对此类发行提出异议的期限。 [共和国法号。 201]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8年04月19日
H. No. 686 [共和国法第 686 号201,1948 年 4 月 19 日] 一项法案,规定公司在依法重建公司记录后,发行新的股票证书以代替丢失、被盗或毁坏的股票,并确定一个期限在哪个范围内竞争此类发行。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公司发行新的股票证书以代替丢失、被盗或毁坏的股票证书,应遵循以下程序:根据现行法律重建各公司的记录:公司股票证书的注册所有者或其法定代表应向签发上述证书的公司提交一式三份的宣誓书,在可能的情况下列出以下情况:所述证书丢失、被盗或毁坏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每张证书所代表的股份数量,证书的序列号,以及。发行该文件的公司名称。他还应当提交他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和证据。在与公司的账簿核实誓章和其他信息和证据后,该公司应在该公司总部所在地出版的菲律宾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通知,每周一次,连续三个数周,费用由丢失、被盗或毁坏的股票证书的注册所有者承担。通知应载明该公司的名称、注册所有人的姓名和该证书的编号,以及每张证书所代表的股份数量,并在自最后一次公布之日起一年届满后,如果没有就上述股票证书向该公司提出任何异议,则该公司有权在其账簿上注销已丢失、被盗或毁坏的股票证书,并以新的代替股票证书,除非注册所有者提交了可能需要的债券或其他担保,期限为一年,金额和形式以及担保人可能会令董事会满意,其中甚至可以在此处规定的一年期限届满之前颁发新证书:前提是,如果已向该公司提出了竞争或诉讼是因上述股票遗失、被盗或毁坏的所有权而在法庭上悬而未决的,在法院就上述股票的所有权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应暂停发行新的股票代替股票。...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司记录重建后,为公司发行新的股票证书以代替那些丢失、被盗或毁坏的股票的行为,并确定对此类发行提出异议的期限。 [共和国法号。 201]pdf预览版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司记录重建后,为公司发行新的股票证书以代替那些丢失、被盗或毁坏的股票的行为,并确定对此类发行提出异议的期限。 [共和国法号。 201]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