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757 / 45 OG No. 7, 2772(1949 年 7 月) 373,1949 年 6 月 14 日] 一项法案,通过修改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95 条,增加对某些 2 起抢劫罪的处罚。由参议院颁布,菲律宾众议院在国会召集: 第 1 节。 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295 条特此修改如下: 295. 在无人居住的地方和一群人实施的人身伤害抢劫,或在街道、道路或小巷中使用枪支进行的抢劫。——如果上条第 3 款、第 4 款和第 5 款所述的犯罪应在无人居住的地方或由乐队实施,或通过攻击行驶中的火车、有轨电车、街道机动车辆或飞艇,或通过进入火车乘客车厢或以任何方式使乘客措手不及在各自的交通工具上,或在街道、公路、高速公路或小巷上,并且使用枪支进行恐吓,违法者应受到适当处罚的最长期限的处罚。”证券交易委员会。 2.本法自1949年6月14日批准后生效。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本页面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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