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94 / 45 OG No. 6, 2408(1949 年 6 月)[ REPUBLIC ACT NO. 349,1949 年 5 月 17 日] 在某些条件下,将人体器官或人体任何部分或部分用于医疗、外科或科学目的的许可合法化的法案。无论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的: 第 1 节. 任何人都可以有效地授予有执照的医生、外科医生、知名科学家或任何医疗或科学机构,在设保人死亡他身体的任何器官、部分或部分,并将其用于医疗、外科或科学目的。出于医疗、外科或科学目的,出于正当理由将与设保人身体分离的任何器官、身体部位或部位也可授予类似的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法第一节所指的授权必须: 以书面形式;指明获得授权的个人或机构;将要分离的器官、一个或多个部分,该器官、一个或多个部分的具体用途或用途;并且,由设保人和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签署。设保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经法院许可,可由其监护人执行;在默认情况下,由合法的父亲或母亲,按顺序命名。已婚妇女可以不经丈夫同意授予本法第一节所述的权力。必须向卫生部长提供每份此类授权的副本。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根据本法规定授予的授权对死者的执行人、管理人和继承人及其所有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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