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104 / 48 OG No. 7, 2571(1952 年 7 月) 739,1952 年 6 月 18 日] 要求在矿山局重建或重建丢失或破坏的采矿记录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无论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的:第 1 节。任何定位者、租赁申请人、许可证持有人、承租人、特许经营权人、受让人、所有人或持有人,其记录丢失或因上次战争或由此产生的情况而全部或部分被毁,并且尚未根据矿业局的行政程序重建或重建的,应向矿业局局长宣誓申请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对上述记录进行重组或重建,并应根据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以合理的努力进行起诉:但前提是,所述定位者、租赁申请人、许可证持有人、承租人、特许经营人、受让人、所有者或持有人对此类采矿索赔或特许权的权利离子在提交所述重组或重建记录的请求时有效且存在。未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上述申请,或未尽职追究,将导致丧失因上述地点、申请、许可、租赁或特许权而获得的所有权利,以及所覆盖的土地此后,应以同样的方式向第三方开放搬迁或申请,就好像以前没有为同一块土地作出或授予任何地点、申请、许可、租赁特许权一样。...
要求在矿山局重建或重建丢失或被破坏的采矿记录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第739章]pdf预览版要求在矿山局重建或重建丢失或被破坏的采矿记录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第739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