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95 / 46 OG No. 10, 4728(1950 年 10 月)[ REPUBLIC ACT NO. 529,1950 年 6 月 16 日] 确保菲律宾硬币和货币价值一致的法案 鉴于菲律宾硬币和货币的价值影响公共利益,并受菲律宾国会的监管;鉴于,据披露,在菲律宾签订的某些义务的规定旨在赋予债权人要求以黄金或特定种类的硬币或货币或以菲律宾由此计量的货币金额付款的权利,从而妨碍国会调节菲律宾货币价值的权力,并违反国会在此宣布的政策,即在任何时候都保持菲律宾在菲律宾铸造或发行的每一比索的平等和稳定权力。市场和偿还债务;因此,现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包含或就任何义务作出的每一项规定,该规定旨在让债权人了解要求以黄金或以菲律宾货币以外的特定种类的硬币或货币或以菲律宾货币计价的金额,如特此宣布违反公共政策,无效,无效,任何此类规定均不得包含在以后产生的任何义务中,或就任何义务作出。迄今为止或以后产生的每一项义务,无论是否包含或就付款作出任何此类规定,均应在以任何硬币或货币付款时解除,该硬币或货币在付款时是公共和私人债务的法定货币:但是,如果债务是在本法颁布之前产生的,并且需要以菲律宾货币以外的特定种类的硬币或货币支付,则应以菲律宾货币履行,以当时的通行汇率计算。债务已发生,但规定以相同货币支付的外币贷款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应以规定还款日的现行汇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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