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43 H. No. 1495 / 50 OG No. 9, 4112(1954 年 9 月)[ REPUBLIC ACT NO. 1179,1954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旨在促进盲人和其他残疾人的职业康复及其重返公民就业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 第 1 节。本法可称为职业康复法。目标 SEC。 2. (a) 促进对因自然和/或意外原因造成工作障碍的盲人和其他人的职业培训,这些人以身体或精神损害的形式出现工作障碍,并随后从无助状态恢复到有能力的状态;从依赖到自给自足;从绝望到积极参与和贡献社会的成员; (b) 使这些残疾人为合适的工作做好准备,使他们能够从事适合其能力和才能的合适工作; (c) 培训他们能够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占据应有的位置; (d) 向这些人提供职业康复服务是一项合法权利。职业康复办公室 SEC。 3. 创建。——为了确保最有效的盲人和其他残疾人职业康复计划,以实施政府的社会福利计划,以改善这一被剥夺的社会阶层,特此建立职业康复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该办公室受社会福利署长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并由一名主任加热,该主任称为职业康复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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