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431 S. No. 292 / 51 OG No. 8, 3964(1955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1370,1955 年 6 月 18 日] 一项创建公共公司以促进音乐,并拨款 10 万比索作为其初始费用和其他用途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 第 1 节 兹设立一个公共音乐推广公司,称为音乐推广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其主要办事处应设在马尼拉市。秒。 2、基金会永久延续,有权起诉和被起诉;持有公司目的所需的不动产和动产;通过礼物、设计或遗赠获得不动产和个人财产;在未获得社会福利署长许可的情况下募集捐款;采用印章并随意更改;颁布和通过与菲律宾法律不相抵触的附则、规则和条例,一般而言,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事情来执行本法的规定,并促进目标和基金会的宗旨。秒。 3. 基金会通过赠款、贷款等形式向有资格申请的个人和机构发起、促进和推动优秀音乐的创作和传播;鼓励、保护和帮助菲律宾各地的俱乐部和社团组织以促进音乐的发展;为有特殊才能的公民设立音乐奖学金;应建造和运营一个合适的剧院,称为菲律宾国家剧院;不时举办作曲及演绎比赛,以现金或奖学金的形式向获奖选手颁发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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