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700 / 52 OG No. 8, 3909(1956 年 7 月 31 日) 1501,1956 年 6 月 16 日] 一项法案,授予 NAIC 电气公司在甲米地省 NAIC 市的电灯、热力和电力系统的特许经营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根据第 3636 号法案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经第 133 号联邦法案修订二,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此授予 Naic Electric Company,自本法案批准起 50 年内,建造、维护和操作电灯的权利、特权和权力,用于产生和分配电灯、热力和/或电力的热力和电力系统,以便在甲米地省 Naic 市内销售。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如果受让人从国家电力公司购买和担保电热和电力,国家电力公司在此被授权为利益和代表公众消费者参照 SEC 的费率进行谈判和交易。 3. 明确规定,如果政府希望为自己维护和运营此处授权的系统和企业,受让人应放弃其特许经营权,并将其中所有可使用的设备按成本、不太合理的价格移交给政府折旧。证券交易委员会。四、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56 年 6 月 16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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