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117 / 57 OG No. 18, 3287(1961 年 5 月 1 日) 2968 年,1960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法案,授予莱特省 ANAHAWAN 市在该市的电灯、热力和电力系统的特许经营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根据经第 132 号联邦法案修订的第 3636 号法案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本法批准之日起,莱特省 Anahawan 市被授予为期 25 年的权利、特权和权力,以建造、维护和运营上述城市的电灯、热力和电力系统,用于在其中产生和分配电灯、热力和/或电力以供销售。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受让人从国家电力公司购买和担保电热和电力的,特此授权国家电力公司为利益和代表公众消费者参照费率进行谈判和交易。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明确规定,如果政府希望为自己维护和运营此处授权的系统和企业,受让人应放弃其特许经营权,并将其中所有可使用的设备按成本、不太合理的价格移交给政府折旧。证券交易委员会。四、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0 年 6 月 19 日未经行政批准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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