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883 / 52 OG No. 9, 4200(1956 年 8 月 16 日) 1517,1956 年 6 月 16 日] 一项规范人类血液采集、处理和销售以及血库和血液处理实验室的建立和运营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 第 1 部分。为了促进公众健康,宣布防止贩卖人体血液及其产品和衍生物的国家政策。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在本法中:“血液”是指经过加工或未经加工的人血,包括其产品和衍生物。 “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协会和组织。 “成本”是指未经加工的血液的实际购买价格及其采集、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费用,以及合理的腐败损失。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任何人建立或经营血库或血液处理实验室,或采集或处理非执业医师的血液,或出售从他人处采集的血液,即使后者授权也是非法的, 没有首先获得卫生部的许可:条件是,在紧急情况下,在没有这种许可的情况下,应由主治医师负责输血:此外,条件是经营血库和血液处理实验室的人员在本法批准之日,如果他们在本法第五节规定的规章制度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内获得该许可证,则可以继续经营。...
一项规范人类血液采集、处理和销售以及血库和血液处理实验室的建立和运营的法案。第1517章]pdf预览版一项规范人类血液采集、处理和销售以及血库和血液处理实验室的建立和运营的法案。第1517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