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387 / 53 OG No. 18, 5954(1957 年 9 月 30 日 [ 共和国第 1826 号法案,1957 年 6 月 22 日 ] 一项建立学徒培训系统和国家学徒委员会的法案,定义了学徒的权力和职责上述理事会并为此提供资金。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该法案称为“1957 年国家学徒法”。第 2 节。为了满足为充分满足菲律宾工业化和提高生产力所需的熟练劳动力的日益增长的需求,特此宣布政府的政策:通过雇主和工人的自愿合作建立国家学徒制度,以及感兴趣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并规定建立和促进学徒标准,以保障和促进学徒的福利。SEC. 3. Dep劳工部除其职责和职能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实施国会现在或今后可能宣布的学徒培训政策;组织和开发和学徒培训计划,通过这些计划可以满足对受过培训的劳动力的要求;确保政府机构和私营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包括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的机构,以实现学徒培训发展的协调;就促进学徒培训的适当措施提出建议;协助和合作确定每个行业和职业所需的学徒和技术工人的数量,促进劳动力的适当分配,以满足国民经济的需要和雇主的劳动力需求,以实现最充分和最有效利用人力资源;使工人能够增加他们的机会或稳定就业,并充分利用他们的天赋和能力;建立学徒行业和职业培训的最低标准;制定和通过不同条件下影响学徒就业的标准,规定其就业资格、学徒人数、所需教育、年龄限制、能力、学徒期限、工资、工作时间、加班、带薪休假、及其他事项;制定学徒考试的最低标准和程序,学徒协议的执行和登记,监督方法和学徒在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持续时间,以及学徒结束的考试方法他们的训练;批准、不批准、暂停或撤销工厂学徒计划和协议,颁发学徒证书,并根据本法颁布的规则、条例和标准确定学徒行业和职业;颁布为实现本法的利益和目的而可能需要的规则和条例,包括拒绝向任何违反本法、根据本法颁布的规则或条例或任何学徒协议的任何规定的雇主提供学徒;不迟于每年二月一日,通过劳工部长向总统和菲律宾国会提交一份关于其活动、成就和调查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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