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619 / 55 OG No. 33, 6614(1959 年 8 月 17 日)[第 2334 号共和国法案,1959 年 6 月 19 日] 一项规定菲律宾武装部队后备役军官轮换的法案兵役。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菲律宾武装部队预备役军官应在现役军人中轮换,但须遵守此处规定的限制,并根据以下规则和条例:国防部长应规定训练有素的合格预备役军官的最大数量,其主要目的是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服务。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法批准后,除紧急情况外,在任何连续五年内,不得召集预备役军官延长现役服役时间超过两年:但现役预备役军官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两年以上,除本法第三节所涵盖的情况外,应在本法批准后三年内恢复为非活动状态: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延长任期应与菲律宾武装部队预备役部队建设计划中各主要军种的军官要求成比例,并且在各主要军种中选择此类预备役军官的优先顺序应遵循经修订的《国防法》第 52 条规定的预备役部队年龄分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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