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138 / 56 OG No. 42, 6461(1960 年 10 月 17 日)[ REPUBLIC ACT NO. 2656,1960 年 6 月 18 日] 一项授权为菲律宾国家粮食和农业组织 (FAO) 委员会的运作和维护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在国库中未以其他方式拨出的任何资金中,特此授权拨出 10 万比索用于运营和菲律宾国家粮食及农业组织 (FAO) 委员会的维持:前提是,该委员会的运作和维持应包括以下支付: 人员工资和工资。委员会成员除主席、执行秘书和助理执行秘书外,均不属于人事成员。由适当当局指定代表菲律宾参加由粮农组织主办或共同主办的国际会议的人员和委员会成员的旅费,包括出国旅费和每日津贴。委员会会议期间委员会成员的膳食津贴,包括工作人员的成员,前提是每名委员会成员与会人员的膳食津贴不超过 5.00。招待来访的粮农组织官员、粮农组织专家和科学家的代表费用。照明、电话、邮政、电报、电缆和无线电服务。购买和修理家具和设备。采购用品和材料。出版物的印刷和装订。建筑物出租。杂项服务。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此处授权的拨款应在随后的年度《总拨款法》中规定:但是,在紧接财政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度结束时,此处授权的任何未动用的拨款余额,其中必要的拨款用途已列入年度一般拨款法的,应归还给普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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