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5284 / 60 OG No. 5, 641(1964 年 2 月 3 日) 3814,1963 年 6 月 22 日] 一项创建牙科保健服务局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兹在卫生部下设立牙科保健局服务。该局由一名主任领导,该主任应是一名品德高尚、成绩斐然的牙医,并且必须从事牙科工作不少于十年。主任应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经任命委员会确认,并应作为常规局局长获得报酬。该局由牙科健康服务署署长经卫生局局长批准组建,下设以下部门: 行政部门;研究、标准和统计司;农村口腔卫生司;工业牙科健康部;医院、育儿科、慈善健康中心口腔健康科;以及为公共卫生牙科的利益而认为必要的其他部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牙科保健服务局负责保护菲律宾人民的牙齿健康,维持适当的牙科保健服务标准并改进这些标准。其一般权力和职能应扩展到并包括以下各项的整合: (a) 政府内所有牙科保健服务的协调、控制和监督,但菲律宾武装部队和牙科保健室的培训除外牙科学校和牙科学院的牙科学生以及教育部下的牙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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